Tess文章

外贸人都抱着一颗雷,爆雷只是时间和运气问题

01
你好Tess,我本人刚经历一件很难受的事,希望通过咱们的平台公布出去,给其他人一些警醒,不要再步我的后尘。
以下是整个事情经过。
2021年9月,我司通过货代走一批海运双清的货物发往沙特,货值13002美金实际金额。
9月4日,货代收到货物并清点完毕,我们按照实际金额填写好发票装箱单给货代。
9月29日,我司向货代付了全部运费4420元让他们清关完尽快派送给客户。
9月30日,货物到港。货代告知到港口后清关加派送一般要七天时间。
10月13日,我司询问柜子情况,货代告知还在在办理清关中。
10月15日,我们再次询问,货代告知集装箱遇到海关查扣,并表示例行检查一般是半个月左右。
自该日起到2021年12月17日期间, 我司多次询问并要求货代提供海关查验文件,包括12月15日发送告知函给货代, 要求货代在12月26日前完成派送。
货代多次回复称正在处理,原因是:他们的集货里面有他人瞒报的违禁品,导致柜子被海关查扣。
货代多次谎称,“预计这个两周就能出来”、“很快就能出来”。
甚至在12月9日还告知我们的柜子清出来了, 其他的货物已经在派送了,等一系列谎言。
02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问题也爆发了。
在发货前,货代并没有告知如果货物被查扣后是何种赔付条款,在出事后的沟通过程中,货代才告知他们的赔偿条款。
2022年1月份,我们向法院起诉货代,提交了我们跟货代的所有沟通记录,提供了详细的发票和装箱单,还有跟客人的完整PI。
3月24日一审开庭的时候,货代系统上还显示货物在办理退运手续(要退回迪拜)。
在法庭上,对方被问到何时才能完成清关派送,货代律师回答沙特办事效率很慢, 不知何时才能完成退运。
2022年6月底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明确陈述是货代原因导致货物没有正常送达,货代有责任。
但是对于赔偿,法庭则认为我方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的发票货值,所以按照货代的赔偿条款退回运费,赔偿一倍运费。
我认为这个判决很不公平,于是进行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我很不甘心,但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在绝境中。
唯一能想到的求助人就是Tess您了。我2018年就入会了,算是咱们Club的老会员,希望您指点一二。
小A

 

Tess回复

回复小A的邮件前,先说一件事。
他遇到的事其实我们在2020年10月的线下聚会就详细讲过,特别是双清的巨大风险,以及“真假双清”。(该期分享视频在Club的会员福利仓里,2021年10月25日之前入会的会员都可以免费观看)

为什么题目说外贸人都抱着一颗雷,那是因为我们做久了外贸,几乎每个人都接触过双清包税到门的运输方式。
了解完整个事情的经过,也看完该案的判决书,我有几点感触/建议,分享给广大外贸人:
1、我能够共情到货主的感受。
上万美元的货丢了,告到法院,虽然胜诉了,但只能获赔几千人民币的运费,感觉当了冤大头。
但这个案子,如果换我当法官,恐怕也是做出相同或者极其相似的判决。
因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太薄弱了,没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只能依照“既有的,能够查明的部分事实”来判决。
想看判决书的小伙伴可以去裁判文书网上看,判决书编号:2022粤72民初170号,原告是,东莞市沃尔盛商贸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官的裁判规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还是法官,事实上都无法查明目前货物的状态,到底是被盗了?丢失了?被没收了?被销毁了?
目前的证据只能显示:“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
而且,中远海运的官网目前追踪到达货物状态还是“在途”,无法证明:“货物已经丢失/毁损,将来不具有交付的可能性”。
在现有的证据下,法官只能谨慎地依照双方既有合同中的“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条款,判决返还运费,并支付一倍的赔偿。实在是无法支持原告要求承运方赔偿货物的诉求。
2、货代有过错,且有理由怀疑他们是恶意的。
外贸人一般并不很清楚国际运输规则,但货代是清楚的。
小A和货代签的是“双清包税”合同。所谓“双清包税”,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自然是,我把货交给你,你负责把送货上门,中间的一切环节由货代负责。
但是,很多外贸人不清楚的是,双清包税的货物,很多时候是合并在一个集装箱进行运输、申报、清关。
这种模式下,即使自己的货物很干净,也有被其他货主的违法行为牵连的风险。
而对于这个风险,外贸业务员可能不清楚,但货代一定清楚。
可是,很多货代并不会主动告知发货人这一风险。
所以,我个人的建议是,本案在起诉的时候,在无法掌握“货物已经灭失/毁损,不再具有交付可能的证据”的情况下,与其按照“货物丢失,赔偿或值损失”的理由去起诉,还不如按照“重大缔约过失”去起诉,可能能够挽回更多的损失。
毕竟,缔约过失更容易证明一些,如果你这一点能够被证明,法官也更敢下判决。
3、鉴于本案的一审二审已经结束,对于后续维权,我个人的建议是:
(1)获取新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再审。
按照目前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再审是不太会成功的。
但如果将来某一天,真的能获取到“货物已经灭失/毁损,不再具有交付可能的证据”,可以以“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所以,重点是证据。
如果货主能够证明这一点(比如,由中远海运出具证明文件、委托中信保等机构调查取证等),那么这个官司就很好打了
法官依照这个事实/证据,接下来的审判逻辑就很简单了:
  • 货主和货代之间有运输合同
  • 货主已把货物交给货代
  •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毁损,未能交付给收货人
  • 货代应当先对货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 货代的损失,由其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另案处理)
(2)对于货主的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实际价值,也是需要举证的。对应的证据可以是工厂发票、外贸账户收款记录等等。
对于货主的合理维权费用,比如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也可以一并主张,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
对于货主的外贸生意损失,比如未能交货/延迟交货导致的商机损失、商誉损失,与本运输合同没有直接关联,非合同缔结双方可以预见,不建议主张。
4、结合本案的警示,我对广大外贸人(包括货代在内)能给出的建议是:
(1)永远要记住,事出异常必有妖孽。
一般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大家都是工厂出口报关,客户进口报关,这是常态。
对于所谓的“双清包税”运输,不管广告打得多么响,它实际上是一种异态。
越是“不正常”的货物,走正常流程容易出问题的,恐怕越是喜欢“双清包税”这条通道。这也就意味着,这条通道相比正常的进出口通道,更容易聚集一些“不正常”的货物。
上面这些,货主知道,贪图便利;货代知道,心存侥幸;
承运人知道,事不关己;
各国海关也知道,必重点监控,狠抓严查!
(2)要养成在商言商、签合同的习惯。
本案判决退还运费并返还一倍运费的依据,是货代提供的“送货签收单背面注明的赔付条款”,而原告竟然表示“从未见过”。这实在是匪夷所思。
(3)做个有商业道德的人。
如果你们明知某种运输方式(比如双清包税)有重大风险,请在缔结运输合同的时候,双方开诚布公地讲清楚,最好有一个“风险告知书”。否则,后续一旦货物出点什么问题,双方都会很难受。
最后,希望小A能快点走出这件事。
Tess
2023年4月24日

1人评论了“外贸人都抱着一颗雷,爆雷只是时间和运气问题”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