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s文章
在一个有死刑的国家,这个强奸杀人又奸尸的变态为什么没被判死刑?
案发:
1999年4月14日,23岁的本村洋下班回家时,发现家里的大门没有锁,推门进去后,既没有看到妻子本村弥生像往常一样迎接他,也没有听到襁褓中的女儿本村夕夏发出任何声音。
诧异之余,他在家里四处寻找,最终在一个收纳柜里面发现了妻子本村弥生的半裸尸体。
看到这惊人的一幕,本村洋立刻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在另一处收纳柜的最上层找到了一个包裹得严严实实的塑料袋,里面是正是11个月大的女儿本村夕夏的尸体。
01
案件的侦破很顺利。4天以后,警方逮捕了犯罪嫌疑人,18岁的年轻人福田孝行,嫌疑人也很快招供了罪行。
4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福田孝行乔装打扮成管道工人,按门铃进入了本村洋家。当时,家里只本村弥生和襁褓中的女儿。
进门之后,福田孝行立刻凶相毕露,将本村弥生扑倒想要强奸。但是,由于本村弥生激烈的反抗,让福田孝行难以得逞。
一怒之下,他狠狠地掐住本村弥生的脖子,让本村弥生陷入昏迷并致其死亡。然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住了本村弥生的双手,用胶带封住了本村弥生的口鼻。随后,对本村弥生的实施了奸尸。
在这个过程中,婴儿本村夕夏一直在啼哭。为了避免婴儿的啼哭声引起邻居注意,福田孝行又举起这个11个月大的婴儿,多次摔向地板,直到啼哭声停止。
由于担心婴儿再次苏醒啼哭,他又拿出绳索勒住婴儿的脖子,直到女婴完全没有了声音。
案件破获以后,在整个日本引起了很大的社会震动,被媒体称为“光市母子被杀事件”。
虽然这是一个极其残忍的恶性案件,但在日本,强奸杀人并不是非常罕见的案件。一般来说,类似的案件只会短时期出现在新闻上,时间久了,就会被人们所淡忘。
而本案则是因为被告人年龄,和他被羁押后之后的一系列作为,引发了长达若干年的司法诉讼与舆论关注,并成为载入司法届的一个案例。
02
日本虽然没有正式废除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极其罕,其司法界对死刑的判决一般要求同时符合4个条件:
1,案情清楚,无冤假错案的可能;
2,致死多人;
3,手段特别残忍;
4,没有自首情节。
(这也是为什么“江歌案”中的杀人犯陈世峰没有被判死刑的原因,在日本,要判一个人死刑实在是太难了。)
而且,日本司法界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人)一般也不判处死刑。
二战以后,日本还从没处决过19岁以下的人。
2000年3月,山口县法院一审审结宣判,判决福田孝行无期徒刑。
而在法官宣判之后,福田的律师竟然对着被害者家属的方向,做出了代表胜利的“V”字手势。
当晚十点,本村洋出现在了日本的电视节目里,他在镜头前面对全国观众痛斥日本司法不公,说道:
“我对日本司法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人的人权在哪儿?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又在哪儿?如果法律判决的结果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把犯人放出来,我亲手杀了他!”
私下里,负责本案的检察官吉田也向本村洋表示:
“我也有一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的女婴抓起来往地上摔的场景..如果司法不能对这样的人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
由于案件已经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时任首相小渊惠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
“我们的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不能对本村先生的遭遇和诉求装聋作哑!”
由于日本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即使身为最高行政长官的首相也不能干预司法。所以首相的表态,只能代表首相的个人观点,最多也只能代表日本内阁对本案的看法,并不能对司法判决产生实质影响。
03
在强烈的悲愤下,本村洋决定对此案上诉。
2002年,上诉法院对案件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
此前,案件被电视台曝光以后,引起了日本全社会关注。在这个时候,日本的律师群体,就像看到了一块臭肉的苍蝇一样,都希望通过代理这个案件而借机表达诉求,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同时,日本的政治人物们似乎也把这个案件作为了一个契机,开始了政客的表演。
即使被告福田孝行父亲拒绝出钱请律师,仍然有大批日本著名律师主动参与到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团中,导致被告的辩护律师团人数达到了21人之多。
这些所谓日本的“著名律师”,几乎都毕业于日本知名大学法律院系,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他们脑袋里,既不缺知识,也不缺经验。
但是,在这个案子里,他们的脑回路之清奇,与其说是被屁股控制了,还不如说是被外星人劫持了。
首先,对于被告福田假扮成管道工人,闯入本村洋家中的行为,律师团的辩护是:
“被告并不是蓄意私闯民宅,只是想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寻求母爱。”
为了自圆其说,律师团甚至不惜搬出被告福田的母亲自杀身亡这一点,来证明被告“缺乏母爱”。
其次,对于被告福田的暴行导致导致女性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律师团的辩护是:
“被告福田的母亲自杀身亡,导致被告从小留下了心理阴影。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地拥抱了她,最后意外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再次,对于被告福田对女性被害人奸尸的行为,律师团的辩护是:
“被告人福田认为,把精子送入被害人体内,将会使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被告在女性被害人死后对被害人的奸尸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最后,对于被告福田勒死女婴的行为,律师团的辩护是:
“想让夕夏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福田将把两名被害人的遗体放在收纳柜里面也只是因为福田相信哆啦A梦的存在,认为哆啦A梦会帮他解决问题。”
这些日本司法精英们各种神话、鬼话、童话、屁话一起上,没有最不最荒诞、只有更荒诞。
而在所谓的“尽管不同意观点,却也要保障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政治正确的逻辑笼罩下,日本国广岛高等法院的法官们和原告律师也只能假装对每一个论点都在严肃认证的听,还要一本正经的去评价小丑的表演。
尽管被告人的律师团的所谓“辩护”更像是在揶揄整个日本社会和日本的司法制度。
尽管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全体日本国民都感到被侮辱了智商。
但是,广岛高等法院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维持了无期徒刑。
04
这个时候,本村洋和他的律师意识到,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案件的本身。在整个日本的司法系统甚至整个日本社会,该已经被看成了死刑在日本被存废的一个风向标。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量刑和判决,也已经不再是就事论事,而是被巨大的舆论、价值观、和看不见的名利捆绑。
如果原、被告双方继续在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大环境下,继续这种“鸡同鸭讲”的斗争方式,那么,结果在斗争开始之前就已经注定了。
于是,吉田检察官开始思考另辟蹊径,而与此同时,狂妄自大的被告福田的嚣张行为,也成了他的催命符。
第三次上诉期间,一个“福田的朋友”似乎是看不下去这种荒诞了,竟然主动联系了本村洋,提供了被告福田在被羁押期间写的一些信件。
这些从监狱中寄出的、写给“朋友”的信件中,福田这样描绘自己的行为:
“(对于奸杀犯罪)我有什么罪?不过是一条公狗走在路上,恰好看见了一条可爱的母狗,就自然地骑上去了……”。
对于自己的将来,福田的计划是:
“5年,也许是8年的事儿,我自己其实也很有把蹲监狱当成研修的意思,所以不急着出去。也许等出狱的时候,我已经大彻大悟了,不过也许再干一次也没准儿(再次恶性犯罪)”。
对于司法判决,福田表达了蔑视:
“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法律也是保护恶人的~7、8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可以看到,二审已结束后,福田确信自己已经逃过了死刑,连最后的收敛都不再继续伪装了。
福田的这些信件的公开,最终让舆论有了彻底的变化。
一方面,原先那些支持“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民众,愤怒的转向了另一阵营;
另一方面,这些信件把辩护律师团的脸打得啪啪响,让所谓的“无杀人恶意”完全没有了立场。
在第三次审判期间,由于获知可能被判死刑,福田开始写信忏悔。但是,已经公布的证据,只会让人们感到那是一种继续做秀。
05
2008年4月22日,广岛高等法院三审判决福田孝行死刑。理由是:“被告恶性重大,令人发指,视人命如草芥,且犯案后完全没有悔意”
福田孝行在获知了死刑判决后,继续上诉,甚至提出了犯罪时精神不正常的理由。
但最终,2012年日本做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死刑判决,理由是对他的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完全正常。
同年,福田孝行在面对日本富士新闻网记者采访时,仍然大喊冤屈,声称:“我没有‘奸尸’更没有强奸!你看,弥生小姐的验尸报告上写的只有‘奸淫’。我根本没有‘强奸’她,我绝对没有做这种非人的行为,弥生是自愿的……”。
此外,他还表示:“虽然我没有资格说这种话,但我还是真诚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就是以伤害致死罪而不是谋杀罪判,免除我的死刑……”。
这个视他人生命为草芥的恶魔,同时也是一个没有责任和担当的胆小鬼,千方百计的想逃脱死刑的制裁。
得知这个终审判决后,刚刚再婚的本村洋对记者说:
“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死刑不是报复,而是让犯人知道自己犯下的罪有多么严重。只有同样面对死亡的时候,犯人才会真切地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在日本,即使完全符合被判死刑的条件,被判了死刑,等执行也要花个十几、二十年。
由于执行死刑需要法务大臣签字,而日本政府内阁变更频繁。如果赶上某一任法务大臣是反对死刑或者信奉佛教的,甚至会在上任伊始就宣布“任内不会签署死刑执行令”。
所以,直到2020年的今天,福田孝行仍然处于被羁押状态,还没有被执行死刑。
如果同样的案件发生在中国。恐怕这个福田孝行坟头的草都有一尺高了。哪里会让这样一群屁股决定脑袋的讼棍如此玩弄司法,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
05
我在读法学院的时候,老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律师是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职业。
意思就是说,律师尽管也是知法懂法的专业人士,但是不能要求他们像法官一样,公平、公正、中立、客观……。
因为律师是受雇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是要竭尽全力维护雇主的利益的。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意思就是说律师的屁股坐在哪一边(原告边/被告边),他的脑袋就是为哪一边服务的。
即使是同一个律师、同一场官司,只要把他的屁股从原告辩护人的位置上,挪到被告辩护人的位置上,那他的说法就会大相径庭、前后矛盾。
律师的这个职业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他们都是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在实际法庭庭审中,很多时候,尽管原告,被告,法官,证人,都明白某个律师的言论是荒谬甚至荒唐的,但在辩诉对抗的司法制度下,不管有多么不同意他的观点,却仍然不得不保障他说话(辩护)的权利。
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其代理律师便不停地使用所谓的“权利”去干扰司法程序。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滥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再比如本案中,被告律师那些奇葩毁三观的辩护词。
以上种种,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名利的驱使下,多数人是没有道德底限的。
五月,Alla状告王又朋的名誉侵权案第二次开庭,拭目以待王又朋及其辩护律师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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